《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家长与孩子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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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 

促进家长与孩子共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法律第十七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父母错误的角色认知有悖于家庭教育规律 

《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不仅对家庭教育具有建设性意义,并且有很强的问题针对性,直指父母对于自己在家庭教育中角色的错误认知。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家庭教育就是父母实施对子女的教育,父母是教育者,任务是对子女提出要求,培养子女成人成才;父母是不需要学习、以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储备就可以胜任的角色。

“这种认知有悖于家庭教育规律。”刘秀英说,从父母作为教育者的角色讲,父母不成长子女不可能成长得好。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模仿是他们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父母是子女生活中的重要他人,是子女尤其是低龄子女主要的模仿对象。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产生着重要影响。

从父母的角度出发,身教是家庭教育的重要方法。心理学家班杜拉的研究发现,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来说,父母做什么比说什么更重要,劝说往往只能影响他们的口头行为,而行为示范对他们的外部行为有非常显著的影响。“父母自身素质是影响子女成长的重要因素,要扮演好父母这一角色要求父母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父母错误的角色认知有悖于家庭教育的本义 

父亲和母亲是独立的个体,他们的价值并非只体现在服务于子女的成长上,父母角色只是其人生中众多角色之一。教育功能是家庭诸多功能之一,教育功能的发挥必须从属于让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共同生活”的指向,不能阻碍其他家庭功能的发挥,亦不能置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于不顾。

养育子女并不是父母对子女单向辛苦付出,也不是像传统观念认为的那样收获的只是子女对进入晚年的父母的赡养。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父母收获着子女成长带来的喜悦,收获着自身的成长,这样的育儿理念与实践更有价值,更符合家庭教育的本义。

“不可否认的是,要把这种认知内化为父母对自己的要求,运用在教育子女上,对于父母来说是一个挑战。”刘秀英说,亲子关系不是完全对等的人际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论在生理、心理发展水平还是经济地位上都要强于子女。

从成长需求看,未成年人的成长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是个体成长的自然规律,有着必然性;父母学习、成长往往不再是社会的硬性要求,具有很大的可选择性。这也恰恰印证了倡导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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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父母如何做到相互促进,与子女共同成长? 

一是、提升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包括心理素质、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等。父母要谨记子女时刻在看着自己,期望子女成为什么样的人,自己先要成为那样的人。

父母可以对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的相关要求,培养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于社会做一个好公民,于工作做一个好建设者,于家庭做一个好成员,为家庭教育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提升教育素质即家庭教育能力,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这种学习应当是不间断的、发展的,贯穿子女的成长过程。

父母是在生下子女后成为父母的。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父母的父母龄也在增长,不同年龄阶段的子女有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成长任务与问题也不同,因之教育方法需要随着子女的成长调整。如果用教育5 岁子女的方法教育12岁的子女,“逆反”的发生就是一种必然。这就需要父母不间断地学习、成长。

三是、注重与子女彼此间的互动与生活的交叠,让父母与子女互相成就,共促成长。父母要把自己的成长展示给子女看,让他们不仅从父母教育素质的提升中获益,也从父母自身素质提升中获得成长。

面对生活中的一些困扰,例如手机等电子产品的过度使用问题,父母可以与子女一起商讨、订立使用规则,达成共识后全家人共同遵守、互相监督,父母与子女一起养成使用手机的好习惯

“父母与子女处于人生的不同阶段,但是父母作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承担者这一角色,成长就成为对父母和子女的共同要求,也是家庭教育科学实施的必然结果。”刘秀英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子女来到这个世界上,使父母有机会蹲下身子与其一起重新审视这个自己已经习以为常的世界,修正一些固化的认知,发现平凡与日常的美好;为了给子女做榜样,不断完善自身;为了不贻误子女发展,努力学习成为合格的引导者,在这个过程中,达成父母与子女的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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